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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双阳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

房天下长春二手房网  2015-04-14 14:22:00  来源:长春房产网
[提要]为了进一步做好双阳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工作,长春市双阳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将工作中常见的业务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并制作成业务宣传单5000份,免费向广大办事群众发放。

为了进一步做好双阳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工作,长春市双阳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将工作中常见的业务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并制作成业务宣传单5000份,免费向广大办事群众发放。业务宣传单的具体内容如下:

房屋登记一般都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法规?

房屋登记是按照《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以及吉林省住房和建设厅【2013】19号等文件法规规定进行办理的。

二、什么是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是指房屋座落的土地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证为“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可以进行哪些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可以进行初始登记(新建房屋办理房照)、转移登记(房屋买卖、继承等更名过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拆除灭失)、更正登记等相关登记手续;可以办理换发产权证(旧证换新证)、补发产权证(产权证丢失、经房产中心查档、长春日报公告期满15日后补发)。

四、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申请人签字)、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债权合同(金融机构提供)、抵押合同(金融机构提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必要材料。

五、现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产权证多数为外乡镇于1995年双阳区撤县划区之前发放的(大家俗称绿皮产权证或奖状式产权证)产权证,是否需要换证?

原双阳县由外乡镇发放的产权证,按照吉建房【2013】19号文件规定,对于原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房屋未使用统一权属证书的、应当换发。

六、现有集体土地房屋的产权证多数为外乡镇于1995年双阳区撤县划区之前发放的(大家俗称绿皮产权证或奖状式产权证)产权证,应如何进行换发?

按照相关规定1996年8月1日前外乡镇发放的产权证,下列情况可以换发:

(1)有产权证和档案且符合当时登记条件的,直接予以换发。

(2)有产权和档案,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与档案一致,但档案内容不完整的,由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当时发证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后,予以换发。

(3)有产权证无档案,由房屋权利人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并由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当时发证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后,予以换发。

换发产权证应提供哪些材料?

换发产权证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申请人签字)、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测绘报告、其他材料(如上述办理过程中需要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当时发证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应如何办理?

按照吉建房【2013】19号文件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2008.1.1)建成的房屋,实际面积不超过权属证书面积1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予以换发;实际面积超过权属证书记载面积10平方米的,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认定合法后予以换发。房屋权利人对面积有异议的,暂不换发。

九、房屋记载结构与实际结构不符如何办理?

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2008.1.1)建成的房屋,房屋记载结构与实际结构不符的,按照实际结构换发产权证。

十、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力人已经去世,应如何办理登记?

房屋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已经去世的,应当先到公证处办理房屋所有权继承公证,然后再到房产中心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十一、哪些情况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买卖可以办理转移登记?

买方必须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需要件: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申请人签字)、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转让合同(办理时登记机构提供)、契税完税证(在区地税局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夫妻关系证明或者户籍单身证明、其他必要材料(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当时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买卖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卖方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十二、新建的房屋应如何办理初始登记(办理房照)?

所需要件如下: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申请人签字)、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长春市个人修建房屋位置批准书、规划平面位置图、长春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房屋测绘材料(由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公司测量房屋后出具的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当时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1、翻建的房屋需提供翻建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当时发证部门没有发过产权证的证明;2、集体土地房屋需提供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十三、离婚房产转移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要件?

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申请人签字);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明;明及离婚协议:1、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提交和离婚协议书2、经法院离婚的提交法律文件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6、 其他必要材料

十四、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灭失)需要提供哪些要件?

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申请人签字)、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当时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五、房屋灭失之前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如何申办注销登记?

答:提交名称变更证明及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合并办理。

十六、房屋灭失前房屋权利发生转移的,如何申办注销登记?

1、因继承、赠与、依公证确认的公证书发生转移的,提交相关转移登记的要件及房屋灭失的证明,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合并办理。

2、因买卖方式发生转移的,提供相关转移登记的要件及房屋灭失的证明,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合并办理。

十七、非农户口是否可以继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可以。(比如继承人搬迁到外地或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后到房产中心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十八、房屋进行了翻建、改建、扩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

需要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新建房屋产权证),来确定房屋权属。原有产权证只代表原来房屋权利状况,不代表新建后的房屋权利状况。

十九、翻建的房屋应如何办理登记?

先到房产中心办理翻建前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然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区规划局)、土地使用权证明(区土地局)。后再到房产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十、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有哪些特殊要求?

初始登记申请房屋权利人必须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现地公告(在新建房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公告期为30日,所需要件与前面所列第十二问题相同;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买方必须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买卖证明,所需要件与前面所列第十一问题相同。

责任编辑/jiaotian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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